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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烈士纪念设施标识牌匾(图)【制作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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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作品仅供欣赏展示、限设计爱好者交流使用、不作商业私自发售。

二、如需定制、设计、制作相关类型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奖牌、证书、证章”——遵照有关规定、请开具:

  1、党政机关、省委(市区县)组织部、解放军战区、武警部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公函;

  2、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务院部委、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等规定授权定点生产;

  3、国家级功勋章、奖章、纪念章、证书须报请中办、国办、中组部同意后行文发函,指定内部特殊供应,不收费;

  4、按照国家机关下属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银保监行业、金融机构、高校等规定要求进行申请报备、定点专属定制;

  5、各地省委、市委表彰奖励、重大活动所需,须凭各地党委、政府单位、组织部、宣传部出具公函委托授权指定订购制作;

  6、按照国有企事业单位、央企国企(报备国资委)规定,出具授权委托公函定点制造和指定采购供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奖章、证书与“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奖章、证书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奖牌、证书(定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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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党龄满五十年勋章、党员50年奖章(定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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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块烈士纪念设施标识牌在淮南揭牌 “皖001号”被中国军博收藏

大皖新闻讯 12月14日,全国首块烈士纪念设施标识牌揭牌仪式在安徽省淮南市烈士陵园举行,记者现场见证编号“皖001号”淮南市烈士陵园标识牌被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收藏。注明 “来源:大皖新闻”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军区军分区省军区警备区省政府武装部征兵办“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奖状荣誉称号牌匾证书(图)【广州奖牌徽章生产制作厂家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烈士纪念设施标识牌金属牌匾与石材牌匾(图)【制作标准规范】

烈士纪念设施标识牌图例(石材工艺)牌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


烈士纪念设施标识牌图例(金属工艺)牌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整体为纪念碑造型,主体为金色,包括红星、“永垂不朽”题词、纪念碑和阶梯等元素,总体呈现昂扬向上的姿态,象征着烈士们的伟大理想和崇高信念,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英烈的尊崇、褒扬和纪念。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是全国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特定形象标识,是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建设修缮管理维护烈士纪念设施职责的专用标识;烈士纪念设施标识牌铭刻保护标志和烈士纪念设施名称、保护级别、批准设立单位等内容,用于标示烈士纪念设施基本信息。

同时,为维护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庄严肃穆形象,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的使用,退役军人事务部同步印发《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的制作主体、使用场景、管护要求等。

《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应当用于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主体建筑区域及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办公场所;可以用于烈士纪念设施宣传标牌、宣传单、画册、书籍、记录本、奖章、证书等印刷品及宣传品,有关烈士纪念设施宣传保护的专题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以及与英烈褒扬工作有关的各类公益活动等;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商业活动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不得用于非烈士纪念设施建筑物、办公场所,以及其他有损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庄重、严肃形象的场合、物品。

《办法》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技术规范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规范统一制作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悬挂、使用和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

《办法》强调,一切组织和公民应当正确使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尊崇、铭记英烈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的牺牲和贡献。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作、买卖、使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

《关于启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通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化管理,统一烈士纪念设施形象识别,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关于启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关于设计启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背景
  烈士纪念设施是纪念缅怀烈士的主要场所,是重要的红色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纪念设施整体面貌大幅改善,但一直以来,烈士纪念设施没有统一的形象标识,部分地区自行设计使用的标志式样内容不一,影响了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穆形象。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以来,大力推进烈士纪念设施规范化管理,2022年公布施行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明确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由公布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设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式样,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根据上述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研究制定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标识牌式样及技术规范。
  二、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设计含义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整体为纪念碑造型,主体为金色,包括红星、“永垂不朽”题词、纪念碑和阶梯等元素,总体呈现昂扬向上的姿态,象征着烈士们的伟大理想和崇高信念,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英烈的尊崇、褒扬和纪念。保护标志是全国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特定形象标识,是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建设修缮管理维护烈士纪念设施职责的专用标识;烈士纪念设施标识牌铭刻保护标志和烈士纪念设施名称、保护级别、批准设立单位等内容,用于标示烈士纪念设施基本信息。
  三、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的适用场景及禁止性规定
  《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应当用于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主体建筑区域及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办公场所;可以用于烈士纪念设施宣传标牌、宣传单、画册、书籍、记录本、奖章、证书等印刷品及宣传品,有关烈士纪念设施宣传保护的专题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以及与英烈褒扬工作有关的各类公益活动等;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商业活动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非烈士纪念设施建筑物、办公及其他场所,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以及其他有损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庄重、严肃形象的场合、物品。
  四、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制作悬挂单位
  《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技术规范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规范统一制作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悬挂、使用和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悬挂、使用进行指导督促和管理监督。
  五、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的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项
  《办法》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在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修改任何内容,包括样式、组成元素比例、色彩、色调等,可根据需要同比例缩放使用,同时应与使用目的、所在烈士纪念设施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使用时,应当保持其色彩鲜艳、准确和整洁,易于辨认。保护标志使用在烈士纪念设施建筑物上时,应当置于建筑物明显部位;使用在旗帜、横幅、展板及文创产品等上时,不得触及相关载体边缘。
  六、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日常维护及违规行为处置
  《办法》要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对悬挂室外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定期巡查保养,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污损等情况,应及时整修或更换。对违反规定制造、买卖、使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涂划、玷污、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置。
  七、关于《通知》和《办法》的贯彻落实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启用后,全国各级烈士纪念设施有了自己专有的形象标识,对于不断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退役军人事务部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落地。一是加强新闻宣传,不断扩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公众知晓度,让社会各界更多了解烈士纪念设施,大力营造自觉尊崇英烈、主动爱护烈士纪念设施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政策培训,确保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准确掌握保护标志和标识牌技术规范、悬挂使用规定;三是加强调研指导,对各地制作悬挂使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情况定期调研督导,及时纠正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保护标志庄严肃穆形象。

 

作者:【恒帆铭牌】  阅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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